四川新闻网消息
4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做出决定,撤销聚丙烯酰胺水凝胶(注射用)医疗器械注册证。从即日起全面停止其生产、销售和使用。
“我已经等了8年!如果这一天早点,再早点,就不会有那么多人像我一样受伤害。 ”4月30日,北京45岁的刘女士不断收到全国各地受到伤害的朋友们发来的短信。闻听消息,受害者群体欢呼雀跃,又悲从中来。
伴随着聚丙烯酰胺水凝胶的市场扩张,受害者频频出现
聚丙烯酰胺水凝胶,俗称人造脂肪,是一种无色透明类似果冻状的液态物质。经国家药监局审批,在我国医疗整形美容界,被作为人体软组织填充材料,用于注射隆胸、丰颞(太阳穴部位)、隆颊、隆臀等美容术。
1997年12月,经国家药监局(时名国家医药管理局)医疗器械司批准,中国富华公司将乌克兰生产的聚丙烯酰胺水凝胶引进中国销售,商品名“英捷尔法勒”。
1998年5月,刘女士在太阳穴与面颊注射了“英捷尔法勒”,以使她的脸型调整为瓜子脸。然而,术后效果,令刘女士大为惊讶。“一开始是脸部青黄肿胀,后来由于注射材料下移,面颊明显下垂,特别是左侧填充物形成大块硬结,左脸耷拉下来,与右脸明显不对称。”更令刘女士难以忍受的是疼痛,“注射的物质有如熔岩一般四处流动和转移,甚至转移到脑部,经常头痛欲裂,太阳穴就像要爆炸了一样”。
1999年5月17日,吉林富华医用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下简称“吉林富华”)研发的同类新产品“奥美定”,获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批准,进入临床试用。当年12月25日,医疗器械司批准其试生产。2000年12月,奥美定正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号:国药管械(准)字2000第367183号,有效期4年。
2003年11月,“英捷尔法勒”批号到期,国家药监局停止进口“英捷尔法勒”。此后,我国市场上用于注射整形的合法聚丙烯酰胺水凝胶产品,仅剩下吉林富华公司的“奥美定”。
2002年9月,张女士在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接受丰颞术,双侧太阳穴处注射了“奥美定”。她的“噩梦”也从此开始。“凝胶流了下来,到处都是。不能低、歪、仰头,否则会感到脸上的皮肤已经托不住胀满异物的脸;面部疼痛得要命,无时无刻触电般痛。张口受限,咳嗽、打哈欠、哭、笑等面部肌肉运动更是不行。”张女士泪水簌簌地流:“无奈先后两次接受非人折磨的‘抽取凝胶’手术,但取不干净,原有症状非但未减,口腔也变了形……”
湖南的黄女士是2001年9月在深圳鹏程医院做的隆胸术,医院给了她一张“临床应用奥美定凝胶协议书”,下有中国人保对奥美定产品责任险与医疗事故责任险的承保承诺。注射后,她双乳一直疼痛,四处求医无果。“痛得难忍时,就开几天消炎针打,但过不了一两个月,又反复,有时乳头流脓,周围有硬结,身上有针刺的感觉。”2004年11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黄女士“隆胸术后导致胸壁内有广泛结节异物,已构成十级伤残。”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数据显示,2002年到2005年11月,他们共收到与注射用聚丙烯酰胺水凝胶有关的不良事件监测报告183份,其中隆乳161例。不良事件的表现包括:炎症、感染、硬结、团块、质硬、变形、移位、残留等。另据《联合早报》报道,根据香港整形及整容外科学会的资料,香港最少有53名妇女在过去两年注射聚丙烯酰胺水凝胶隆胸后,出现痛楚变形等状况,最少有6名因出现不良反应最终要将乳房切除。这些女性中,约90%是在中国内地接受的注射。
“双乳烂了,还可以切除。面部怎么办,难道把头割掉?”深圳张女士泪水长流。
据央视报道,根据材料厂商提供的数字,在中国接受该产品注射的人超过30万。深圳富华美容院院长、奥美定的发明者曹孟君承认,据他们对366例注射隆胸者的随访调查,3%的人有并发症。仅照此比例,30万人的3%是9000人。
无论受害者还是反对使用聚丙烯酰胺水凝胶的专家,均纷纷败诉
“深圳市药监局、市纪检监察局、市卫生局、市消协、市人大信访办、市政府信访办,该跑的地方,我都跑了,但没讨到说法。”无奈之下,张女士向国家信访局发了投诉信,在中消协“3·15”维权论坛(借助搜狐网站平台)上发贴讲述“美容让我很受伤”,并接受记者采访,呼吁有关部门赶快下令停止聚丙烯酰胺水凝胶的生产、销售和使用。2005年6月,张女士被吉林富华公司起诉。
富华认为,张女士在以上言行中,“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故意诋毁原告产品声誉”,侵犯了原告名誉权。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整形美容科主任武连生、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张一鸣、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整形科主任陕声国,对注射亲水性聚丙烯酰胺凝胶持反对意见,认为使用其注射隆胸“技术尚不成熟,失败率为9%~15%,目前尚无有效方法保证其手术成功”。2004年3月,根据武、张、陕3人提供的材料,湖北日报报业集团,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旗下所属几家报纸分别以“12家大医院联合倡议,抵制注射式隆胸”等为题,进行了相关报道。
3位专家及两大报业集团,不久便被吉林富华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一块儿起诉。富华指控,3位专家“肆意编造严重损害奥美定产品及产品使用方法名誉的所谓事实和数据,经被告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威吓了广大求美女性”。
在与吉林富华的官司中,3位专家及两大报业集团历经两审均败诉。富华获胜,与其提供的几份重要证据有重大关系:国家药监局(1999)50号文件、卫继委发(2000)001号文件、国药管械准字(2000)第367183号注册证。这些证据“说明原告的产品是经国家药监局审查合格的产品,使用方法也是合格的。且原告是负责使用该产品唯一的培训单位,对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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